如在工作期間遇到工傷意外,應即向僱主報告並往註冊西醫/政府公立醫院治理,取回正本醫生收據及病假紙。
呈報工傷期限:
- 受傷 ─ 意外起14天內
- 死亡 ─ 意外起7天內
- 僱主應於每次支付工傷補償款項給受傷者時,應要求受傷者簽收該筆款項。
- 僱主應於正常發薪日將傷者意外時的收入的五分四交給傷者。
索償流程
- 填妥表格2/表格2B後,連同醫生收據正本及病假紙正本交往保險公司。
- 將2套表格2/表格2B正本交往所屬區域的勞工處呈報工傷。
- 若傷者須要複診,亦應將有關醫生收據正本及病假紙正本交往保險公司。
- 傷者痊癒後,可往勞工處做銷假判傷手續。
- 當收到表格五及表格七(如有)後,即交往保險公司處理賠償。
若僱員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,無論傷勢是否嚴重,僱主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:
導致 | 申報期限 | 使用表格 | |
工傷意外 |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 | 14天之內 | 表格2B |
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 | 14天之內 | 表格2 | |
死亡 | 7天之內 | ||
職業病 | 喪失工作能力 | 14天之內 | 表格2A |
-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,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(視乎上述情況而定) ,向勞工處處長呈報。
- 請向勞工處呈報之同時,將上述表格之副本及所有病假紙、醫療收據正本,提交保險公司及/或其保險代理公司以便處理有關賠案。
- 若僱員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請按勞工處訂明的僱主直接支a付補償的方法,提交表格2B及有關的病假紙、醫療收據正本予保險公司及/或其保險代理公司以便完成索償手續。
- 若僱員工傷病假超過三天但不超七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僱主與僱員可就依法訂定賠償額及直接解決賠償事宜。有關保險賠償,請提交表格 B,其他所須文件及手績與上述(3) 列出的類同。
- 若僱員工傷超過七天但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請一併提交表格五;若僱員因工傷喪失工作能力,請一併提交表格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