僱員保險索償須知

如在工作期間遇到工傷意外,應即向僱主報告並往註冊西醫/政府公立醫院治理,取回正本醫生收據及病假紙。 呈報工傷期限:
  • 受傷 ─ 意外起14天內
  • 死亡 ─ 意外起7天內
僱主支付給受傷者的工傷病假工錢及注意事項:
  1. 僱主應於每次支付工傷補償款項給受傷者時,應要求受傷者簽收該筆款項。
  2. 僱主應於正常發薪日將傷者意外時的收入的五分四交給傷者。
當收到醫生收據後,僱主應於21天內支付就醫費用給受傷者,每天的醫療費用上限是200元港元。僱主切勿逾期支付,逾期即屬違例。

索償流程

  1. 填妥表格2/表格2B後,連同醫生收據正本及病假紙正本交往保險公司。
  2. 將2套表格2/表格2B正本交往所屬區域的勞工處呈報工傷。
  3. 若傷者須要複診,亦應將有關醫生收據正本及病假紙正本交往保險公司。
  4. 傷者痊癒後,可往勞工處做銷假判傷手續。
  5. 當收到表格五及表格七(如有)後,即交往保險公司處理賠償。
有關詳情, 可致電查詢熱線 2771-8688 或電郵到 [email protected] 與我們聯絡。

若僱員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,無論傷勢是否嚴重,僱主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:

 導致申報期限使用表格
工傷意外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14天之內表格2B
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14天之內表格2
死亡7天之內
職業病喪失工作能力14天之內表格2A
  •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,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(視乎上述情況而定) ,向勞工處處長呈報。
  • 請向勞工處呈報之同時,將上述表格之副本及所有病假紙、醫療收據正本,提交保險公司及/或其保險代理公司以便處理有關賠案。
  • 若僱員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請按勞工處訂明的僱主直接支a付補償的方法,提交表格2B及有關的病假紙、醫療收據正本予保險公司及/或其保險代理公司以便完成索償手續。
  • 若僱員工傷病假超過三天但不超七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僱主與僱員可就依法訂定賠償額及直接解決賠償事宜。有關保險賠償,請提交表格 B,其他所須文件及手績與上述(3) 列出的類同。
  • 若僱員工傷超過七天但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請一併提交表格五;若僱員因工傷喪失工作能力,請一併提交表格七。